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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雅安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1-12-23】 【字号: 】  【关闭此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雅安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20211223日雅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雅安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立法联系点)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发挥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听民声、察民情、聚民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优势,规范开展立法联系点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机制,畅通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原汁原味”反映基层群众的立法民意,严格上报程序,按时上报各项报告。

第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雅安基层立法联系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沟通协调,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市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和市级相关部门等密切配合,立法协作基地、立法咨询专家、各级人大代表和立法信息员等社会各方广泛参与。

第四条 立法联系点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立法联系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规范管理,推动立法联系点有序有效开展工作;

(二)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和法律草案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三)按要求积极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讨会等相关立法活动;认真组织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立法联系点的实地调研和委托调研;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及工作重点主动开展调查研究;

(四)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建立健全意见建议征集网络体系,组建相对稳定的立法信息员队伍,拓展意见建议征集渠道和平台,及时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众的立法需求和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结合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监督,及时了解掌握法律贯彻实施情况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收集有关法律修改完善的建议;

(六)积极组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立法宣传,开展立法指导,努力把立法联系点建成普法宣传教育基地;

(七)建立立法征求意见建议激励机制,适时总结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情况并抄报省人大常委会;

(八)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每年将立法联系点工作开展情况向领导小组和市委汇报,并向市政府通报。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职责:

(一)草拟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制度,牵头组建征集意见建议网络体系和立法信息员队伍;

(二)负责交办件和其他文件资料的查收、登记等文案收发处理工作,制定征求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活动建议方案;

(三)根据工作任务需要,组织开展座谈会、调研会、论证会、走访询问等相关征求意见建议和调研活动;

(四)起草各项征求意见建议、调研活动等情况报告;

(五)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所提意见建议被采纳情况,定期汇总并通报;

(六)定期报送立法联系点工作动态,及时提炼总结立法联系点工作经验和成效并草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报告;

(七)建立立法联系点工作台账,按要求整理归档;

(八)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交办的相关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和法律草案等征求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活动,广泛收集相关意见建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二)结合相关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及时掌握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收集对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三)对基层群众反映的相关社会治理问题,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并加强督促检查,促进依法有序参与共商共建共治活动;

(四)完成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立法联系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积极推进立法联系点制度机制、阵地建设等各项工作,认真做好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交办件后,及时制定征求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方案分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审定。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办事工作机构、市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市级相关部门等,应当按照审定的征求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方案,结合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会、论证会、走访询问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基层单位和群众意见建议;对有关专业性强的法律草案,可以专门征求相关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办事工作机构、市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市级相关部门等,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坚持“原汁原味”反映,必要时可以作适当的归纳整理,按时将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成果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按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审定、重要交办函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呈报,同时抄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第十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市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市级相关部门等,在组织召开座谈会、调研会、论证会等征求意见建议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人员就法律草案立法背景、立法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促进基层部门和群众准确了解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更好的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市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市级相关部门等应当把立法联系点工作与普法宣传结合起来,把征求意见建议的过程变成宣传、普及法律的过程,引导基层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立意见建议采纳反馈机制,并将采纳情况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立法联系点工作培训,发送相关法律法规和资料,促进提高立法联系点工作的专业性,提升立法联系点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立法联系点工作例会,通报开展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沟通解决问题,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五条 立法联系点工作应当与市委中心工作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和代表工作等相结合,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委报告、向市政府通报。

第十六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沟通联系,争取指导和支持,确保工作有序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定从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