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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办法

 【发布日期:2016-07-26】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办法

2016年7月26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推进民主立法、公开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但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公布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

第三条 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就该法规草案提出是否公开征求意见的意见,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直接决定就某一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公告,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

公告应当载明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方式、意见送达地址、传真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五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应当在《雅安日报》《雅安人大网》上公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予以反馈。

第六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后的十日内对意见进行汇总,印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作为参阅资料印送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审议意见或审议结果报告中对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