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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23】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6年6月23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以下称询问人),主要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产生。

专题询问可以邀请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询问人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以下称受询问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和政府直属机构。

专题询问时,除市人民政府可以由分管副市长应询外,受询问机关原则上应由主要负责人到会应询。

如专题询问议题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受询问机关可请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说明情况。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相关议题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其它途径收集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专题询问议题,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专题询问议题。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常委会其他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题询问相关工作。

第七条  承办机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询问的目的、询问的议题、组织领导、询问人和受询问机关建议名单、主持人、参加(列席)人员、时间、地点、工作分工、方法步骤、询问议程、新闻报道、跟踪落实等内容。

第八条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通过后,承办机构一般应提前十五日将专题询问有关事项通知受询问机关。在专题询问五日前,常委会办公室发送正式通知。临时确定专题询问的,即时通知。

第九条  询问人应围绕专题询问议题,按照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开展相关视察或专题调研,征求部分人大代表、群众、专家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为专题询问做好充分准备。

询问人要求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不予回答、不予提供,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条  专题询问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召开专门会议进行。

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常委会副主任主持。

提出询问(追问)、回答询问(追问),应经主持人准许。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为一事一问。询问和回答询问要简明扼要。询问人每次询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分钟,受询问机关每次回答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询问人所提问题应紧扣询问议题、突出重点、明确具体;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应直奔主题、实事求是,避免答非所问、照本宣科。原则上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场回答,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经主持人、询问人同意,可在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询问人并抄送承办机构。

第十二条  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后,询问人或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邀请参加人员认为仍有不清楚、不明白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以进行追问,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予以回答。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当场对受询问机关应询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方式,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十四条  “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由主任会议对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  在专题询问结束后十日内,承办机构应根据受询问机关在专题询问中作出回答、承诺的事项,整理形成专题询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交由受询问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组织组成人员对专题询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承办机构应加强跟踪监督,直至有关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七条  受询问机关应当在收到专题询问意见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承办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受询问机关办理情况的报告后,对各受询问机关总体完成情况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主任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单独对受询问机关单项完成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票与“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被测评机关应当场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整改承诺,在会议结束后十天内,制定整改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并重新研究处理,在两个月内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受询问机关对专题询问意见落实不力、不到位,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程序。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题询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条  专题询问情况、整改落实情况、测评结果,应向有关方面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新闻媒体根据常委会安排,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选定、调研视察、现场询问、研究处理专题询问意见、督促整改等工作可以进行连续报道,对现场询问可以进行网络直播、电视直播或者录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