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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02】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

2016年6月2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增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根据《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符合立法规划的总体安排,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并重,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体现本市地方特色。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八月开始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十二月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包括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报送和立法计划草案的研究拟定、提请通过等工作。

第五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于每年八月上旬开始征集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征集立法建议项目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向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征集;

(二)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三)通过发送信函等方式向市人大代表征集。

第六条 年度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在每年九月底前按下列规定报送: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二)其他有关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市人大代表和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 年度立法建议项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建议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

提出的年度立法建议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五年立法规划中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立法规划以外的项目,应当在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中予以说明。

废止项目应当提交地方性法规废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有关立法建议项目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经市政府研究通过,于十月底前报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征集、汇总年度立法建议项目后,按照职责分工分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分送的年度立法建议项目后,应当从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时机与条件是否成熟、是否符合地方实际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并将意见和分析、论证材料,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等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本市的实际需要,对征集、汇总的年度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整理、研究,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认真研究市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人大代表、专家召开年度立法计划立项协调会、论证会,对立法计划草案所列立法项目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进行调整。

对复杂、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立法项目,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

第十四条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年度立法计划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同时将年度立法计划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将年度立法计划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两大类。

审议项目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责任单位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调研项目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和调研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召集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市级有关部门对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实施进行安排。

立法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立法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保证立法计划项目按期完成。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年度计划的落实,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加强指导。

第十八条 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形,需要作出变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一)不能按期完成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或者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制定法规的,提案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调整;

(二)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社会经济发展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须立法的项目,经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年度立法计划变更的建议。

调整后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