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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

 【发布日期:2009-12-30】 【字号: 】  【关闭此页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已由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2009年12月1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21日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7年7月25日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17日雅安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有关规定,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义务;坚持党的领导,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清正廉洁,严守国家机密,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不应公开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宪法和法律;学习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制度理论及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不断提高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提前向常委会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请假。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非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科学安排时间,处理好本职与兼职工作关系,积极参与常委会活动。常委会根据非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从事的工作和个人的特长,安排联系、指导和参与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会议议题做好有关的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就审议的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参加对议案的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应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应安排一定的时间回原选举单位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当好人民的代言人。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或届满时,应向常委会提交本人的履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参加常委会组织的重要会议、执法检查、立法调研和工作调研、视察、考察的情况;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履职收获体会和建议意见等情况。

  第九条 主任会议确定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日期后,应及时通过书面通知或采用手机短信、网络、电话、新闻媒体等方式将会期和主要事项告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学习、培训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

  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期间,享受供给关系所在单位的各种政治、生活待遇。相关单位应当在时间、交通、经费等方面给予应有的保障。

  常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同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共同为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做好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的记录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法定职责的,应依法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